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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7日 15:31 来源: 浏览数:

动物科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全员育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应忠于职守,在岗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内离开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批准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或按规定续假。请假未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学院对教职工上课情况、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条 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补请假。在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请假。请假时教职工要对工作有适当的安排,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第三条 续假必须在批准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销假应在批准假期结束时及时报告。

第四条 请假须填写《动物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报告单》,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处级干部请假事宜照校党委组织部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假连续5个工作日内、病假或工伤假连续30天内、其余假种(不含产假、哺乳假和节育假)在规定期限内的,均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核准后生效。 产假、哺乳假和节育假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须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后生效,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当年累计2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当年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扣发下月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当年累计超过30天的,从下个月开始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

第八条 事假30天之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工作日扣除月基础津贴的1/30计算,事假超过3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第九条 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条 病假满2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下列办法计发: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部计发;

第十一条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下列办法计发: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90%计发。

第十二条 病假累计不满12个月,工资津贴待遇计算后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病假累计满12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因病或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并按鉴定结果办理。鉴定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执行。

第十四条 病假30天之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工作日扣除月基础津贴的1/30计算,病假超过3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工资性收入的其他工作或活动的,经查实后扣发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与津贴,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且不能上岗正常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

第十七条 违反所聘岗位要求,无故推迟上岗视为迟到,中途无故离岗或下班提前离岗视为早退。

第十八条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每次1小时以内),按旷工1天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九条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累计次数和时间达到旷工条件的,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条 无特殊原因未事先请假(含续假)或请假(含续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无特殊原因在批准假期结束后未到岗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

且未按指定日期到岗工作的;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校和所在支部组织的工作会议、政治学习或业务活动的,教师无特殊原因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岗、代课的,请假理由不真实的,以上行为发生1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当月每旷工1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20%。当月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正式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20天或病假累计达30天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即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且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条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发全部工资与津贴,待结案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请假或旷工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满半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4月16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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